
深圳市光明区发生了一起因劝阻吸烟引发的争执事件。4月24日下午5点20分左右,在光明区同仁路的一个公交站台上,一名29岁的女子王某某劝阻33岁的男子陈某吸烟配资搜,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王某某用携带的果汁饮料泼向陈某持烟的手,随后将一次性塑料果汁杯丢在地上。陈某见手部和裤子被泼湿后,捡起饮料杯向王某某丢掷。
接到报警后,民警到场处理。由于双方坚持追究对方责任,警方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对二人进行了人身安全检查。在女性工作人员的协助下,王某某在一个独立封闭区域内接受了检查。经过调解,当晚10点左右,王某某与陈某自愿达成和解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属于法定禁烟场所。经核实,陈某在上述区域吸烟的行为违反了该条例。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陈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行政罚款。
深圳市光明区联合调查组表示,将继续加强控烟管理,并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配资搜,共同提高城市文明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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